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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管理公約
 
分類:如何做好社區主任

2007/5/23 下午 06:03:31

 

  住戶管理公約

 

    本公約係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之附約,與買賣契約同生效力、目的。為維護社區(以下簡稱本社區)之建築設計精神,促進共同利益,以保障各住戶生活環境與財產價值,特於本社區完成設計公開預售開始,就有關住戶管理服務事項,約定條款如下,以資遵守。

壹、            總則

一、為推動社區管理服務工作,本社區各戶業主願本合作精神,於本社區建興完成交屋時起,籌組管理委員會負責之。各戶業主於完成交屋手續後為本社區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提交住戶會通過後實施。

二、管理委員會為本社區住(用)戶最高權責組織。由全體會員住戶共同推選管理委員姐組織之,其委員產生由全體會員住戶,選舉數位委員組成之,督導各項管理服務事宜。

三、本社區各所有權人自行使用、出租或交與他人使用時,應將本公約列入租約條款或告知使用人,以便承租人或使用人遵守,承租人或使用人不遵守本公約所造成損害,應由所有權人連帶賠償。

四、管理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中互選之,負責召集會議與實際推動管理委員會之一切職責與事務,主任委員、委員之任期均以一年為限,連選得連任,但以二次為限。

五、管理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召開一次,如有必要招開臨時會議,應由三分之ㄧ以上委員書面同意時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六、管理委員會之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訂定日常事務工作處理,由主任委員指揮督導管理人員執行。

七、為協助社區住戶管理委員建立制度,以增進日後「守望相助」情誼,應於房屋交屋時起兩個月內,建方輔導全體住戶召開首屆會員大會,成立管理委員會時,以實際執行公共權責,推動社區管理服務工作。

貳、            房屋外觀、公共設施及安全維護細則

一、屬於本社區之外觀及公共設施部份,應按建方設計交屋時起之原貌永久維護使用,各戶業主不得因個別需要,自行加以破壞、變更、或增改使用。

1)裝潢工程之承商每戶預繳新台幣參萬元為保證金予管理委員會,俟完工經清點無損壞污染公共設施後無息退還。若有損壞污染時優先於保證金扣除修繕費用。

二、所謂社區外貌破壞、變更或增改之禁止係指:

(1)         變更房屋原有之設計立面造型或裝飾處理。除社區指定之統一位置外、各戶不得任意懸掛招牌或門牌。

(2)         各戶外門窗不得擅加窗欄,以維護社區整體美觀。

三、所謂公共設施破壞、變更係指:

(1)         侵佔或損毀、變更公共通行之樓梯、門廳等。

(2)         有關公用之機械設備不得自行操作或修理。

(3)         為維護社區外觀及公眾使用的安全,管理委員會絕對禁止各住戶破壞、污損、變更社區的外牆及公共設備等。違反本條的住戶,應對違反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負責賠償修復。

四、屬於各業主自用權益面積部份,限定不得移作下列行業使用:如工廠、易燃易爆之化學品貯藏所,產生空氣污染及嗓音行業等及其他妨害公告安寧與維持之行業。

五、嚴格遵守下列規定,以維社區內外公共安寧與秩序

  1)社區內嚴禁嗓音,以禁放易燃、危險、違禁物品。

  2)維護社區良好秩序行為,並配合警衛人員執行警視任務。

  3)嚴禁小販進入社區內推銷物品。

  4)不得飼養家禽家畜。

  5)不得隨意在禁止停車地點停放車輛。

  6)不大聲喧嚷或播放音響致妨害人安寧。

  7)不隨地拋棄紙屑、廢物或其他廢物。

  8)不攀折花木或損傷任何陳設裝飾。

  9)召工或購物送貨時­­­­,應要求對方注意安全,並須隨身份證明文件接受管理人員之查詢與管制登記。

  10)其他凡以私利妨害公益之各項行為,亦應接受管理委員會或管理人員之勸告改善或戒絕之。

六、若有妨害破壞前述各款情事,社區管理委員會全體住戶代表人身份,有制止及強制拆除之權利,各戶業主不得異議與要求賠償,並應支付拆除恢復原狀之費用。

七、各戶業主產權轉讓或出租、典借時,應約定承讓人或租借人有遵守本約之意,並取具該法律關係之相對人書面承認,經與社區管理委員會簽訂本約換文後,始可通行遷入,不得異議,如有用戶遷出或遷入時,均應通知管理人員,以便處理有關事項之交接並予可能之協助。

八、每月管理服務費用之分擔按坪數大小或按戶由管理委員會簽訂。於每月五日前,責成管理人員出具收據,由管理委員會負責收取保管並於每月月底公告帳目。名住戶不論遷入使用與否不得拒付或拖欠應繳之管理費,否則管理委員會得公佈並暫停其對各項公共設施之使用或水電供應。

九、因本公約有關事項訴訟時,各住戶同意由桃園地方法院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其他未盡事項得由會員大會或管理委員會召集臨時或定期會議時增修定之。

十一、每戶於交屋同時繳交新台幣壹萬元整,作為本社區管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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