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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觸情色 網友遭移送法辦!」系列專題
 
分類:網路正咩照

2008/10/17 上午 08:17:51

 

由於一些太超過的尺度可能會觸法~~所以...我是不會貼有露點的照片的~~也在此告知各位網友~這種的...留著自已看就好..千萬不要拿到網路上跟人分享...小心觸法哦


私密貼圖遭破解 網友竟觸犯刑法!


【特約記者 薛怡青/專題報導】網路相簿與朋友分享快樂時光固然是很好,但是許多網友喜歡在網路相簿貼情色圖,結果遭到警方以妨害風化罪起訴,甚至有正妹自拍,即時網路相簿上密碼鎖,仍舊是被破解,使得私密照片外流,很多網友喊冤,到底網路相簿貼圖密碼被破解 犯不犯法?這中間的尺度拿捏到底該如何?

很多網友以為在網路上張貼或分享情色圖片或影音檔案,並不會觸犯法律,其實若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或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其實,許多網路相簿在會員註冊之初,都會請會員先同意會員服務使用條款,依會員條款,不得張貼任何猥褻、色情圖片;由於網路相簿屬於開放性質服務,如果沒有設密碼言加控管,任何人知道網址就可以自由下載、瀏覽。

不過,當然現在許多正妹自拍都有設密碼,但是仍是被破解。賽門鐵克資深技術顧問莊添發就表示,其實只要在google的關鍵字打上「無名密碼破解」或「破解無名相簿密碼工具」就可以找到相關的管道,其實這些都是駭客們的攻擊手法。

因此莊添發也建議網友們在設定網路相簿密碼時,千萬不要設定自己的生日、身份證自號、手機號碼等等,另外在密碼提示的部分也要小心,其實莊添發認為,東西一旦上網就有安全性的問題,因此過於私密的照片還是放在個人保存硬碟較為安全。

至於有網友自家收集的情色光碟看完了不想再看,想拿出來在網路拍賣上販賣,其實這樣也有可能觸法。網路屬於公開空間,根據刑法第235條中規定,不得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

不過有網友反應,成人有權享有成人物品之權利,對於網路警察以「引誘」方式去跟賣家買情色商品,而把賣家以妨害風化公訴罪起訴,這群網友感到相當不滿。

不過如果網路空間屬於公共空間,那麼照理講是不應該販賣相關情色用品,就像是便利商店要販賣煙酒時,必須請買家出示身份證已確定其是否成年?可是在網路上要如何確定觀看者,或購買者是成年人呢?這部分的技術機制又要如何來處理防範?那麼中間的尺度要如何拿捏?還有待討論與努力。








下載情色檔案遭法辦 網友組家族自救!

 報導】網路上有很多分享行為,例如哪裡好吃、好玩,哪裡買東西最便宜等等,不過如果是在網路上分享、下載情色照片、影片等,可能會因為觸法,而接到警察的法院傳單。

最近在網路上有關「下載情色圖片或影音檔是否觸法?」之討論發酵,陸續有些網友開始接到法院寄來妨害風化的傳單,並至警局做筆錄,甚至有些人因此被判緩刑或易科罰金,因此有網友就在網路上建立了自救會,成立「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列29條家族」網站,希望有類似案例的網友可以到家族網站裡一同討論。

該網站的家族長大汗接受yahoo!奇摩新聞採訪時表示,希望廢除兒福法第29條與刑法第235條,他認為這兩條法例是網路世界的恐怖麥卡錫主義。大汗表示,兒福法第29條立法原意是為了保護兒少,但如今卻成為網路警察拿來作業績的方便法,不惜犧牲成人權利。

而台灣人權促進會也曾表示,兒福法第29條已變成文字獄,他們已經請執行委員羅秉成已將此條例29條送大法官釋憲,並準備推動修法。

大汗表示,他收到許多網友在網路上泣訴的案例,比方說有位網友透過foxy軟體下載情色圖片或影片來看,只作為私人觀賞,並沒有公開散布,但是卻不知foxy內藏有木馬及駭客程式,把自己已下載的情色檔案再散布到網路上,而網路警察尋著ip追蹤回來,就指稱這位網友到網站上張貼色情檔案。

該家族的人主張,同意該給予網路一個乾淨清爽的網路空間,但他們也認為成年人有權利接觸屬於成年人之事物,大汗表示,他無法認同警察以侵入式方式「積極偵辦」,他覺得政府應該正確落實「網路分級制度」,例如連同各大isp業者做好「情色守門員」,對未成年作好防護措施,而不是以這樣的手段來抓人。

不過,安全防毒軟體專家賽門鐵資深技術顧問莊添發就表示,其實類似像foxy這類p2p軟體,本身就很容易潛藏木馬程式或駭客程式,網友最好少用為妙,尤其在險惡的網路環境裡,再多的防護都可能是不夠的,因此,網友本身一定要相當注意網路及電腦資訊安全,否則有可能誤觸法而不知情。






「曖昧」訊息違法 網友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約記者高玉如/專題報導】網路使用者在部落格張貼情色圖文,或於聊天室發表曖昧言論後,收到警察機關寄發的傳訊「通知單」,指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嫌疑,往往引起當事人一陣慌張,但法律規範內容有無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警察執行偵查手段,在立法目的與執法手段間有無失衡?不無爭議。

大法官會議在96年1月26日作出第623號解釋,指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規範,並無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規定。

解釋理由認為,在網路上散佈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不在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範圍內。為了遏制消弭對於兒童及少年之性剝削,凡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而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者,就具有使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之「危險」,「一經傳布訊息即構成犯罪」,不以實際上發生性交易為必要。

大法官也指出排除適用的行為態樣:如果行為人可以舉證其所傳布之訊息並非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且已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使其訊息之接收人僅限於18歲以上之人者,即不具有使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之危險,不屬該條規定規範之範圍。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則對此發布新聞稿嚴詞批評,認為作出該號解釋的大法官「自欺欺人」。

該基金會指出,社會風氣開放甚多,對於情色刊物與性交易之多元訊息,大已多能寬忍包容,而刑法第235條與兒少性交易條例第29條已「不合時宜」,應被宣告「違憲」為宜。

但多數大法官昧於現實,在「社會現實生活中」,情色書刊之業者常常無故受到有「績效需求」警察之騷擾,本號解釋中之一般人民亦然。網路之「匿名性」即為現代人身心得以棲息之處,情、色、性言論亦所在多有,「社會現實生活」的「實況」是,人民若「膽敢」於任何留言版上刊登「曖昧」之訊息,即有可能受到警方之不當騷擾與傳訊。

呼應司改會的立場,立委陳根德提案修改「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刪除條文中如「暗示」等不確定法律概念字句,並將適用本條保護對象限縮在「未滿18歲之人」。但該提案係舊案重提,在第六屆已經進行過討論並且作成決議不予修正,本屆捲土重來能否通過修法,尚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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